日期: 2025/11/10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已包含在工资构成内”是否有效?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为准,一般而言,如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适用何种工时制度,则默认标准工时制。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已包含在工资构成内”是否有效?
(一)约定有效
应满足以下2个条件: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时间明确且合理
假设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的加班时间,如“每周六加班8小时”,并且公司在确定工资时综合考虑了该部分加班因素,在工资构成中明确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计算方式等,并且总体加班时长未超过每月36小时的限制,则该种约定有效,公司通常不需要在前述加班情况下额外支付加班费。
2、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出的时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还应确保在此包薪制约定下,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出来的时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约定无效
主要分为以下3种:
1、约定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或实际支付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的,那么约定无效,公司仍应对差额部分予以支付。
2、约定的加班时间、计算基数、计算方式等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计算基数、计算方式等不明确具体,只是简单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包薪制(或者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导致无法区分实际支付工资中加班费的具体数额,则公司即使主张实际支付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出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按照实际支付工资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时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也会导致约定无效。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