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1900期【建诺每日法评】:出口信用保险“纠纷先决条款”效力评析——以入库案例(2023)浙民终277号案为视角

日期: 2025/10/30


出口信用保险 “纠纷先决条款”效力评析——以入库案例(2023)浙民终277号案为视角

本案为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10-2-338-001),案号(2023)浙民终277号。2018年,浙江某洁刷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适保业务为“真实合法的出口贸易”,并特别提示“纠纷先决条款”:因贸易纠纷致买方拒付/拒收货物,除非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需先经仲裁或买方所在国诉讼获生效裁决并申请执行,否则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2019年,某洁公司通过邮件与尼日利亚三家公司达成三笔出口交易,货物出运后买方未付款,保险公司以“贸易不真实”“未满足条款要求”拒赔。经查,三家买方身份无法查询、地址电话无效,货物无人提货,法院一、二审均驳回某洁公司诉求。

本案中,纠纷先决条款效力认定有三大核心要点。其一,条款合法性源于合意与法定双重支撑。某洁公司在投保单中认可条款提示说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还能防范保险人追偿风险,符合出口信用保险风险防控逻辑,故被认定合法有效。其二,条款适用以“贸易争议、债权不确定”为前提。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买方身份存疑、货物无人提,案涉应收货款非“确定无争议债权”,此时适用条款可避免保险人盲目赔付后追偿无门,具有合理性。其三,被保险人需承担举证与合规义务。某洁公司既无法反驳贸易真实性存疑的抗辩,也未按条款要求通过仲裁或诉讼确定债权,因举证不能且未履约,索赔请求无依据。

入库案例(2023)浙民终277号案的裁判,不仅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中“纠纷先决条款”的合法效力与适用条件,更凸显了“贸易真实性”与“合同合规履行”在出口信用保险理赔中的核心地位。对于保险人而言,需通过规范条款拟定与提示说明,防范合同效力风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需强化贸易审核与理赔合规意识,保障自身索赔权利;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需以该入库案例为参考,持续统一裁判尺度,为出口信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