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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2期【建诺每日法评】:消费者购买到过期产品后,可以主张何种赔偿

日期: 2025/10/21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产品后,可以主张何种赔偿

2012年5月1日,孙某在甲商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某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孙某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甲商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孙某即使“买假索赔”也不影响其法定权利行使;另,孙某可以要求甲商品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甲商店向孙某赔偿5586元。

另,如消费者因该食品受到损害的,还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在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时,可以选择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