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0/15
入库案例:用人单位上一休一能否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
案情:
陈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陈某从事营业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23年8月、10月、11月及2024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陈某执行“上一休一”模式,即工作24小时(夜间处于待岗值班状态)后休息24小时,该模式持续执行。陈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上述期间加班费,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支持此期间休息日的加班费。
裁判理由:
1、不定时工作制认定的前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必须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实际执行的“上一休一”模式具有一定弹性,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部分特征,但其未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标准工时制,后续亦未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内容,故法院认定双方仍属标准工时制,不构成不定时工作制。
2、公平原则下的加班认定:若以“弹性工作已保障休息权”为由不支持加班费,对陈某显失公平;若严格按标准工时计算加班时长(忽略陈某工作中用餐、夜间休息时间),对用人单位亦不公平,违背劳动法立法意旨。法院兼顾双方权益,依照公平原则,支持陈某“上一休一”期间内休息日的加班费。
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需“上一休一”等弹性模式的,应先向人社部门申请特殊工时审批,避免违法用工;调整工时时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休息扣除规则并留存记录,同时通过考勤系统、值班日志等追溯工时,降低争议风险。对劳动者而言,若实际用工与合同约定不符,需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主张自身权益。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