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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4期【建诺每日法评】:守序者无责:论公共场所侵权的过错认定边界

日期: 2025/10/15


守序者无责:论公共场所侵权的过错认定边界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行李箱绊倒老人案”引发了广泛关注。该案中,一名老人在火车站检票口逆行转身,不慎被正常行进旅客张某乡的行李箱绊倒后去世,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发生在人流密集的火车站检票口。被告张某乡作为乘客,遵循火车站关于检票顺序的方向和秩序导引,正常排队行进。他手拉的行李箱符合火车携带行李的尺寸要求,且全程未离开其控制范围。受害人王某某在检票口转身逆行,行走五步后碰到张某乡的行李箱摔倒,从王某某转身到碰到行李箱的时间不足4秒。事发后,刘某华作为王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但未能证明张某乡的行为存在违法性或主观过错。

法院裁判此案时,紧紧围绕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构成了本案裁判的基石。首先,张某乡没有违法行为。他遵循车站秩序正常行进,行李箱在其控制范围内且符合规定,没有实施积极的加害行为。其次,张某乡没有主观过错。他与受害人素不相识,对老人突然转身逆行的行为无法预见。在不足4秒的时间内,正常人无法作出反应。法院重点分析了注意义务的合理边界。在公共场所,合理界分双方的注意义务至关重要。车站设置行进方向标识就是为了引导秩序,逆行者理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若将不合理义务强加于正常通行者,会束缚通行自由。本案中,王某某逆行后未观察周边环境,自身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自陷风险者应当自担后果,这符合社会常识和公平正义观念。

“行李箱绊倒老人案”的裁判具有超越个案的社会意义,确立了公共场所通行规则的基本行为规范,即遵守秩序者不用为逆行者的过错买单。法律不应强加普通人以超出常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导致社会运行成本骤增。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守法者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规范公共场所秩序的积极作用。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