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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1期【建诺每日法评】:同意车辆套牌的情况下发生损害,是否需承担责任

日期: 2025/09/28


同意车辆套牌的情况下发生损害,是否需承担责任

林某驾驶套牌的货车在与周某驾驶的客车相撞,导致客车车内乘客冯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负次要责任,冯某不负事故责任。后冯某的继承人起诉要求赔偿。同意车辆套牌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货车系套牌车。被套牌货车的登记所有人系甲公司、实际所有人系卫某;套牌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黄某,林某系黄某雇佣的司机。卫某对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费,事发后黄某还向卫某借用涉案号牌登记货车的保单去处理事故,保单仍在黄某处。另,据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反映,被套牌车先后15次被以损坏或灭失为由申请补领号牌和行驶证。其中一次,卫某申请补领行驶证的申请表上有甲公司的签章。

法院认为,被套牌车的登记所有人甲公司和实际所有人卫某,明知黄某等人套用自己的机动车号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纵容套牌货车在公路上行驶,甲公司与卫某的行为已属于出借机动车号牌给他人使用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将会纵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套牌在道路上行驶,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号牌出借人同样存在过错,对于肇事的套牌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号牌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公司与卫某应对黄某与林某一方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