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28
民事纠纷“部分调解,部分判决”:一案可出两份法律文书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有时会出现一方或双方对多个诉讼请求中的一部分达成和解,而另一部分仍存在争议的情况。此时,既不能因部分争议未决而搁置已达成的一致意见,也不能因部分达成和解而忽略剩余争议部分。为此,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明确的程序路径,即“部分调解、部分判决”。下面我们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对这一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能够及时固定无争议部分,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对于未能达成调解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将继续进行审理,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1783号民事裁定书中也明确认可了这一做法,指出“当事人在一审中就诉争的部分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对未达成调解的其余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程序并无不当。”这意味着,同一案件完全可能出现调解书与判决书并存的情形。两份法律文书各自针对案件中不同的诉求,分别生效,在法律程序上并不冲突。
综上,若在民事案件中出现部分请求达成调解、部分存在争议的情况时,采取“部分调解、部分判决”的方式是合法、合理且高效的解决途径。它既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又确保了法院对争议问题的裁判权,是民事诉讼灵活性与严肃性相结合的生动体现。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