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23
诉讼中公司被注销,股东是否应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A公司对其办公场所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方为王某,装修所需的配件、工具等材料由B公司提供。施工期间,B公司的送货单均由施工方王某签收,经核算,材料总价款为4万元。装修期间,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2万元材料款,剩余2万元一直未支付。2023年10月,涉案办公场所装修完毕,A公司与施工方王某结算工钱。B公司经营者多次向A公司索要尾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2万元。
庭审中,A公司辩称,王某在B公司的送货单上签名并不能代表A公司,A公司与王某的水电安装承包工程款已全部结清,无须支付B公司所谓的配件、工具款,故请求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查明,A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某、张某。第一次开庭后,A公司未经清算便将公司注销,B公司申请追加股东刘某、张某为本案被告。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B公司向A公司供应装修材料,而A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已注销,其已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适格主体。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诉诸本案,A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了简易注销,且注销前公司并未进行清算。因此,B公司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张某支付B公司货款2万元。
裁判观点:
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但同时负有依法清算的义务。若股东为逃避债务擅自注销公司,则构成权利滥用,不仅损害特定债权人的利益,更扰乱市场退出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依法确认股东承担责任,通过裁判引导企业规范退出市场,增强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点评人: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