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63期【建诺每日法评】: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日期: 2025/09/23
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依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三)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列车驾驶室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四)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投掷物品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放置障碍物;(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城市公共交通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六)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七)干扰、阻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八)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点评人:卢春燕,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所高级合伙人,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和简案快办组长,专注刑事、行政法律研究,指导团队办理合同、金融和保险纠纷案件,处理案件纠纷效率高,深得客户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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