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23
从电影《731》版权声明看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
近日,电影《731》制片方发布版权声明,指出部分网络平台及个人存在未经授权盗摄、直播及传播影片的侵权行为。这一声明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是对著作权法治精神的积极践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多项专有权利。第五十三条明确列举了侵权行为类型,其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的行为被明确禁止。盗摄、盗播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更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从法律后果看,侵权人可能面临三重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是行政责任,根据第五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平台作为内容传播载体,也需承担相应注意义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表明平台方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借口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
当前盗版传播呈现出技术化、隐蔽化、跨境化等特点,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为此,需要构建多方协同的保护机制:权利人应提高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并固定证据;平台方应完善内容审核机制,运用技术手段识别盗版内容;执法机关则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电影《731》制片方的维权行动具有积极示范意义。它既警示了潜在侵权者,也教育了广大公众。只有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抵制盗版的共识,才能为文化创意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激发创作活力,推动文化繁荣发展。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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