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18
从“一家一个”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二孩家庭离婚抚养权归属的法律评析
近年来,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二孩家庭逐渐成为社会家庭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离婚案件中,二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也日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焦点。传统上,法院在处理二孩抚养权纠纷时,往往倾向于“一人一个”的裁判思路,以期平衡父母双方的情感需求。然而,根据近期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一起关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该案打破了这一“惯例”,将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均判归母亲一方,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法律思考。
一、裁判理念的转变:从“父母本位”到“儿童本位”
在该案中,法院明确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裁判的核心依据,而非简单地采取“一人一个”的折中方案。这一裁判思路的转变,体现了我国在家事审判中日益强化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
从律师角度看,这一转变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意义。它提醒我们,在处理抚养权纠纷时,不能仅凭父母的情感诉求或表面上的“公平”原则进行裁判,而应深入考察子女的实际生活状态、情感依赖、教育环境等实质性因素。
二、社会调查机制的作用:弥补法庭证据的局限性
本案中,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开展社会调查,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实地走访、观察和访谈,全面了解了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状态及情感倾向。这份社会调查报告成为法院裁判的关键依据之一。
作为律师,我们应当认识到,家事案件尤其是抚养权纠纷,往往存在证据难以全面呈现、当事人陈述主观性强等问题。引入第三方社会调查机制,可以有效弥补法庭证据的局限性,为法官提供更全面、客观的事实基础,从而做出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裁判。
三、抚养权认定的多维考量因素
法院在本案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实际抚养情况:子女长期随母亲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二是情感依赖:子女对母亲及外祖母存在明显的情感依赖;三是父母抚养能力:母亲为照顾子女主动调整工作岗位,考取家庭教育指导师证书,体现出较强的抚养意愿和能力;四是父亲的实际参与度:父亲因工作性质难以提供稳定的陪伴和照料。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体现了法院在抚养权认定中的实质审查倾向,而非仅停留在经济条件、户籍等表面因素。
四、实务建议:如何在类似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及子女权益
首先,应注重证据的全面性与真实性,协助当事人收集关于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情感依赖等方面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日记、老师证言等。其次,要善用社会调查与心理评估,在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心理评估,以客观反映子女的真实意愿和最佳利益。再者,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代理词中应突出强调子女的利益优先于父母的情感诉求,引导法院进行实质性审查。最后可推动调解与协商,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抚养权争议,避免诉讼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五、结语
上海普陀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作为律师,我们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以子女的身心健康为核心,推动家事纠纷的实质化解,真正实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初衷。
点评人:冯泽荣,建诺律所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人员,具有多年法院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审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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