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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8期【建诺每日法评】:预制菜法律规定评析

日期: 2025/09/18


预制菜法律规定评析

预制菜作为餐饮行业新兴业态,其法律规范核心在于平衡产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预制菜的定义: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制成的预包装菜肴,需加热或熟制后食用,且明确排除中央厨房制品、净菜及主食类产品。

法律争议焦点集中于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披露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均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若餐馆将预制菜宣称现炒出售,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最低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监管要求方面,强制明示制度成为趋势。《通知》明确提出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虽未全面强制,但已通过政策导向强化企业披露责任。同时,预制菜生产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贮存及运输的严格要求,且禁止添加防腐剂,企业需通过工艺技术保障食品安全。

当前法律实践仍存挑战:预制菜与中央厨房产品的界限模糊,界定标准需进一步细化;消费者维权时亦面临举证难问题。未来需通过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标识要求及明确法律责任,推动行业在透明规范中发展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