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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6期【建诺每日法评】: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特征但未达追诉标准,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日期: 2025/09/18


人民法院入库案例: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特征但未达追诉标准,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其刑事追诉标准为 2 万元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则无 “利用合同” 这一要件,追诉标准为 3000 元至 1 万元。实践中,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特征但未达其追诉标准时,如何定性是司法难题。

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 2024-05-1-167-001 的彭某海合同诈骗、盗窃案中,法院认为,彭某海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名义骗取 1.9 万元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因未达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首先,彭某海虚构劳务总包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包含工程标的、价格、结算方式等内容的书面分包合同,合同符合法定定义,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收取保证金名义骗款,事后逃匿,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 “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 的情形。其次,被害人交付 1.9 万元是基于对合同履行的信任,陷入错误认识的核心原因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非合同外因素,符合 “利用合同” 实施诈骗的特征。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为 2 万元,本案金额未达标,虽超过诈骗罪追诉起点,但因行为性质属合同诈骗,应优先适用特殊法条评价。此外,彭某海的行为虽具欺骗性,但核心手段是利用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定型化特征,不能以诈骗罪定罪。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仅对其盗窃行为定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实践中的边界较为模糊,在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需重点审查 “合同是否为诈骗核心手段”,即被害人是否因合同签订、履行陷入错误认识。还需注意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其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也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外,还包括扰乱了合同管理行业领域的市场秩序。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