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12
如何认定“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是各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关键点。那么如何界定“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截点呢?笔者认为,应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将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限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中12个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中回复各级法院可参考本院在(2014)粤高法执监字第131号《执行监督函》认定“在执行财产尚未实际支付给争议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认定此时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他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各级法院不能将“对分配方案合议之日”、“分配方案作出之日”等时间点作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期。
《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0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第四点答复意见:“关于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参与分配截止时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是指单个财产还是全部可处置财产,财产执行终结是指变价成交或是过户至案外人名下的问题。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截点问题是实践中最突出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目前主要的做法有如下几种:(1)拍卖、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之日的前一日为截点;(2)制定分配方案之日的前一日;(3)分配方案送达日的前一日;(4)执行款发放给债权人之前。最高法院在2020年7月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中专门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拍卖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并不逾期。我院为统一裁判尺度,于2016年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就如何认定“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处理意见为:应严格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现五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财产尚未实际支付给争议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人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认定此时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他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由此可见,我院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近年来执行复议、监督案件的办理均依照这一标准。
点评人:姚亮,具有人民检察院和外贸企业工作经历,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