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9/08
一人有限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是否足以证明股东财产独立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一人公司股东必须证明自身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八零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一人公司依法编制年度审计报告,是否足以证明股东财产独立呢?
从现有的法律判决来看,主流的审判观点不认为年度审计报告可以单独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大多数的判决认为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公司的财务报表制作符合规范,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但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相互独立”,故对年度审计报告的效力不予认可。
但并非所有审计报告均不被法院采信,若满足以下要件,法院可能依据审计报告认定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①内容完整:必须包含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明细、资产负债及利润分配记录,账目独立可查;②时间连续:需涵盖债务发生期间的完整会计年度,债务发生前后的报告可能不被采纳;③结论无保留:报告须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将削弱证明力;④依据充分:审计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银行流水、合同)需保存完整,无矛盾或疑点。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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