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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9期【建诺每日法评】:游客入住旅行社安排的酒店摔倒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 2025/08/28


游客入住旅行社安排的酒店摔倒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张大爷参加某旅行社两日游,入住旅行社安排的酒店时,在导游指引下经未设照明、扶手和警示标志的消防通道返回客房,因光线昏暗踩空摔倒,致颈椎骨折、高位截瘫,后去世。家属起诉酒店和旅行社,索赔230万余元。

裁判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七条,经营场所管理者和旅游经营者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审理认为: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在消防通道设置基本照明、扶手及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判赔50%,即118万余元。旅行社作为旅游组织者,有义务审慎选择住宿并提示风险,但其导游反而引导游客使用危险通道,未尽警示义务,被判承担10%责任,赔偿23万余元。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显昏暗、无防护的通道中行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应自负一定责任,法院认定其自担40%损失,约92万元。

提醒:酒店、景区等场所的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加强日常管理,定期排查隐患,尤其对消防通道、楼梯等区域,应设置清晰标识并确保设施完好。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审慎选择合作酒店,提前排查路线风险并在行程中明确告知游客。游客需增强安全意识,对陌生环境保持必要的警觉性,避免盲目跟随未经核实的指示或引导,谨防自身疏忽大意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确保自身安全。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