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25
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主体(二)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生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而产生的纠纷,那么究竟有哪些主体可作为股东出资纠纷的原告?
一、公司债权人。
债权已到期的公司债权人作为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原告主要是在以下7种情形:第一,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当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债权人请求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第五,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公司债权人请求上述主体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届期股权转让人或已届期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承担责任。
二、追偿主体
追偿主体是指因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有权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追偿主体作为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原告主要是在以下4种情形:第一,当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第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第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代垫资金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偿;第四,未届期股权转让人或已届期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偿。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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