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25
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主体(一)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发生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而产生的纠纷,那么究竟有哪些主体可作为股东出资纠纷的原告?
一、公司。
公司作为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原告主要在以下6种情形:第一,公司请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抯赔偿责任;第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义务,公司请求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当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请求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第五,公司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公司请求未届期股权转让人或已届期瑕疵股去哪的受让人承担责任。
二、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作为股东出资纠纷中的原告主要是在以下6种情形:第一,其他股东请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股东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义务,其他股东请求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当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其他股东请求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其他股东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代垫资金的第三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发起人依据发起人协议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其他股东请求未届期股权转让人或已届期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承抯责任。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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