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18
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要:高某于2017年4月2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高某)担任订单员,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标准由甲方(某食品公司)决定,甲方有权依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乙方根据甲方规章制度,以及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应按时、按质、按量,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完成甲方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对于违纪行为的处理,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或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犯有以下错误或存在以下情形的,均为严重违纪行为,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4.工作行为:......(7)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2023年3月,因负责电商订单业务的员工刘某离职,公司计划将刘某的工作内容分配给高某。高某以工作量已饱和为由,多次拒绝该项工作安排。该公司以高某“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并于6月21日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后高某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争议焦点:某食品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高某红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有自主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有义务服从,但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首先,从工作内容来看,高某原本负责的线下订单录入工作,与刘某的电商订单业务存在差异,可能存在工作内容的重大转变。从工作量来看,高某之前已经接手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对接销售人员数量大幅增加,且已存在加班情形,这表明高某的工作量已经饱和,公司在未充分评估高某承受能力和未提供有效支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其接手新工作,属于不合理工作安排。其次,高某此前已接手过一位同事的工作,并导致经常加班,且高某已多次向某食品北京分公司明确表示接手刘某工作会产生大量加班,故无法接受公司该项工作安排。高某的拒绝行为并未给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造成实质性阻碍,尚未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程度。因此,高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拒绝正常工作交接”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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