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18
尚未支付车费的乘客,在搭乘客车过程中受伤致残,能否要求客运公司赔偿?
乘车人尚未支付车费就发生交通事故,客运公司是否可以以不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呢?
基本案情
A系乘客,B系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A尚未支付车费,但经过B许可搭乘车辆。A上车后十分钟左右,向车厢前部行进,B因避让路口来车而紧急刹车,导致A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B驾驶客车载乘A行驶时,因紧急刹车导致乘客A摔倒,造成A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A构成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某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B在运输过程中并未提醒乘客要系安全带和不随意站立、走动,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同时,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在运营过程中保障乘客的人身健康安全。B作为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在熟悉的公路段行车,明知前方道路有岔路口却未减速行驶,路口出车使其紧急刹车,A因站立不稳而摔倒。综上,某运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A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A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其在车辆驾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且在未告知驾驶员的情况下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存在过错。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法定的、强制性的核心义务,该义务的对象涵盖所有经其许可乘车的旅客,并不因旅客是否支付票款而有所区别或免除。
一方面,广大客车司机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控制合理车速,避免急起急刹,同时应履行全面、有效的告知义务,提醒乘客车辆行驶中禁止随意走动,请坐稳扶好,系好安全带。另一方面,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负有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应严格遵守乘车安全守则,用谨慎态度降低意外风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加重自己的伤情,还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点评人:彭嘉颖,有人民法院和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经历,本科就读于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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