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18
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企业被判赔偿员工医保待遇损失
基本案情:
胡某是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某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因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3682.5元,胡某认为系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导致该次受伤未能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遂提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医疗费13682.5元。公司辩称,胡某签署过《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且未提交能够证明其应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证据,故应驳回其仲裁请求。
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公司需赔偿胡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6085.3元。
法律解析:
在该案中,公司虽以存在《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由拒付医疗费给胡某,但法院查明该协议真实性存疑,并进一步指出,即使该协议真实,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公司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胡某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其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胡某提交的治疗情况证据,委托有关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核算出胡某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为6085.3元(即胡某本可通过医保报销的金额),并据此判令公司赔偿该金额。二审法院认为该核算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上述判决所体现的原则,在即将于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社会保险的协议一律无效”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和重申。
综上,缴纳社会保险从来都不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选择题”,而是法律规定的“必答题”。对企业来说,社保合规无灰色地带,逃避缴费将面临多重且高昂的违法成本,届时企业不仅需要面临劳动者索赔因未依法参保的医保、工伤、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和经济补偿金等,还需要履行补缴社保的义务,缴纳滞纳金,甚至要面临行政部门的罚款。因此,企业切勿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此类协议来降低所谓的“成本”,必须清醒认识到应当依法切实履行社保缴纳责任,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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