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18
2025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核心要点
一、用工主体责任认定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劳动者可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
2、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组织挂靠合法单位经营,劳动者可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关联单位用工劳动关系确认
1、劳动者被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时:
2、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3、未订立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关系;
4、关联单位需共同承担劳动报酬等责任(另有约定且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三、劳动合同订立规则
1、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签订义务。
2、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的,需按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承担赔偿责任。
四、竞业限制条款效力
1、劳动者未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2、竞业范围、地域、期限需与知悉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超出合理部分无效。
五、社会保险与工伤待遇
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需赔偿损失。
2、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六、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1、诉讼中可主张仲裁时效抗辩,法院需审查时效起算点及中断/中止事由。
2、劳动者经济困难或用人单位可能欠薪逃匿的,法院应减轻/免除担保义务并及时保全。
3、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劳动者可申请强制执行。
七、其他重点规范
1、明确涉外国人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
2、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3、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