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18
在父母双方都无意愿拥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将抚养权判予哪方?
案情简介:小明起诉小红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未达成一致,小明称自己目前患病无法继续工作,失去经济来源,一直靠借钱生活,故希望将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归小红,由小红进行抚养。小红辩称,双方结婚就一直异地,未成年儿子一直随小明生活,并且小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至于其陈述的借款度日、患有重大疾病均不属实,要求驳回小明诉请。
法院审理:法院查明,小明和小红的婚生子现年13周岁,经法院依法征求其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小红生活。小明在庭审中提交其于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佐证,其中出院诊断为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小红称其无固定收入和能力抚养其与小明的婚生子,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判决:法院认为小红身体状况与小明相比较为优越,且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应认定小红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并且婚生子现已年满超过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小红生活,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小明要求变更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小红,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