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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5期【建诺每日法评】:快递保价遇纠纷:举证不足难获全赔,如何规避风险?

日期: 2025/08/07


快递保价遇纠纷:举证不足难获全赔,如何规避风险?

基本案情:甲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及电子条款,约定保价与赔偿事宜。甲公司员工邮寄含茅台酒、瓷器等物品,支付运费417元及保价费4000元(保价50万元),运输中一瓶酒漏液、一套瓷器受损。甲公司诉请按保价赔偿50万元。

裁判结果:快递公司因运输不当造成漏液及瓷器损坏,应当对甲公司进行赔偿。因甲公司无法证明托寄物实际价值,按电子条款不足额或超额保价部分不赔;但考虑保价公平性,法院酌定赔偿1万元。

律师提醒:快递公司保价不赔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根据《民法典》第833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即使消费者未选择保价,只要能证明丢失或者毁损快件的价值,就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快递物品时,为避免无法举证托寄物实际价值问题,还应注意留存好相应的购买记录及相关票据,以便在货损理赔时作为证据申请对货物进行价值评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