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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4期【建诺每日法评】: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原则上不担责

日期: 2025/08/07


因自愿对他人实施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原则上不担责

我国法律为鼓励见义勇为,对紧急救助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免责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则旨在破解社会“扶不扶”的道德困境,弘扬互助风尚,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如(2021)鲁02民终10838号案)也强调不得对救助人苛责过高标准。

但免责并非绝对。若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并因此导致不应有的损害,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例如(2020)08民终1700号案中,因救助人操作失误(未有效控制受助人),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救助行为需满足“自愿性”与“紧急性”的核心要件,且需以利他为目的,区别于需遵循比例原则的紧急避险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建立了配套的“受益人适当补偿”规则,为救助人自身受损提供救济,学界亦在探索社会化风险分担机制。我国通过免责为主、例外追责为辅的规则设计,既为善意施救者筑牢法律后盾,也防范权利滥用,彰显了法律对社会美德的守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点评人:唐嘉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对公司法、合同及民事纠纷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