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8/07
让利条款系结算条款,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可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指的是工程价款的计价依据,而让利条款是计算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一部分,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533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巨恒公司与兰新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款结算下浮比例有明确的约定。兰新公司将道路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巨恒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二审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的下浮比例计付工程款,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同时,巨恒公司虽主张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下浮比例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其能够收到的工程款低于案涉工程的成本价,但巨恒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作为平等经营主体,下浮比例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在司法判例中法院对于让利结算条款也是认可的。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