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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1期【建诺每日法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日期: 2025/07/31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某房屋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偿还,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仍登记在张某名下。2024年,张某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货款,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偿还货款70余万元给债权人。后张某未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上述房屋,王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律师说法】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属于王某所有,但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的处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归属约定通常被视为债权请求权,而非直接的物权变动。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在没有完成房产过户登记之前,不能产生对抗第三方(如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效力。


点评人: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高级法律顾问、组长,擅长于企业股权和资产整合、解决复杂法律纠纷,庭审把控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