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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0期【建诺每日法评】: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股东是否需要对其他股东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 2025/07/31


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股东是否需要对其他股东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裁判不一。

观点一认为,不管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发起人都对其他股东未出

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二认为,只有在“实缴制”下,发起人才对其他股东未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此为目前的主流观点,主要依据的背景是立法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转变,但新公司法出台,由“认缴制”转变为“限期5年实缴制”,律师认为观点一可能转变为主流观点,因此,公司发起人有必要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律师建议:

1.在发起人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时间、违约责任及相互监督机制;

2.留存催缴出资的书面证据(如函件、会议记录);

3.办理出资手续时审核验资报告、银行凭证等文件。


 点评人:张少青,建诺律师当当分队团队成员,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