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28
出资未到期≠安全!最高法:债权人可直诉股东清偿公司债
【基本案情】
(2024)沪0117民初20186号案中,债权人闫某持生效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远某公司债务,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经查,该公司两名股东认缴出资合计100万元,均未实际缴纳出资,且出资期限长达30年。法院认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直接判令两股东分别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闫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法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答疑明确,以出资加速到期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无需入库(即股东补缴出资需先归入公司财产),直接判赔。其核心逻辑在于:
1.代位权优先:依据《民法典》第537条,股东出资义务本质是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可代位直接向股东主张;
2.加速到期无异于普通债权:即使因公司濒临破产导致出资加速到期,其性质与到期债权无实质区别,直接清偿具有正当性;
3.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债权人因"入库"程序放弃维权,同时保留其他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等途径救济的权利。
【实务指引】
债权人在取得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并证实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应迅速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可径直起诉认缴出资未届期但应加速到期的股东,要求其在尚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张代位权。股东须彻底摒弃“认缴即免责”的侥幸心理,理性评估认缴金额与期限——天价认缴期限绝非“护身符”,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期限利益将自动丧失。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