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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9期【建诺每日法评】:出资未到期≠安全!最高法:债权人可直诉股东清偿公司债

日期: 2025/07/28


出资未到期≠安全!最高法:债权人可直诉股东清偿公司债

【基本案情】

2024)沪0117民初20186号案中,债权人闫某持生效劳动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远某公司债务,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经查,该公司两名股东认缴出资合计100万元未实际缴纳出资,且出资期限长达30年。法院认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直接判令两股东分别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向闫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法2024年8月29日发布的答疑明确以出资加速到期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无需入库(即股东补缴出资需先归入公司财产),直接判赔。其核心逻辑在于:

1.代位权优先:依据《民法典》第537条,股东出资义务本质是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怠于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可代位直接向股东主张;

2.加速到期无异于普通债权:即使因公司濒临破产导致出资加速到期,其性质与到期债权无实质区别,直接清偿具有正当性;

3.兼顾效率与公平:避免债权人因"入库"程序放弃维权,同时保留其他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等途径救济的权利。

【实务指引

债权人在取得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并证实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时,应迅速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可径直起诉认缴出资未届期但应加速到期股东要求其在尚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主张代位权。股东须彻底摒弃“认缴即免责”的侥幸心理,理性评估认缴金额与期限——天价认缴期限绝非“护身符”,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期限利益将自动丧失。


点评人:李晓琳,有大型央企与头部房企从业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