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24
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个人或组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第53条对职业放贷人进行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是在最高院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了“职业放贷人”的概念,并认定出借人构成“职业放贷人”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
职业放贷人有以下特征:1、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相关的放贷资质,如金融牌照或相关批准文。2、以赚取利息、手续费等为主要目的,即使利息未明显超出法定上限,也可认定为营利性。3、放贷对象需为不特定人群(非亲友、同事等特定关系),且通常通过公开推介或格式化合同操作。4、高频次放贷,一般标准为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10次以上,部分地区如天津对于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一般也可以认定为职业借贷人,或同一出借人在法院涉及多起借贷诉讼。5、使用格式化借款合同,涉及高额利息或变相收费,如“砍头息”。
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向出借人返还本金并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