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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9期【建诺每日法评】: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中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行为”?

日期: 2025/07/08


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中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代了原投机倒把罪。非法经营罪的范围主要针对违反国家特许经营、专营专卖、禁止限制买卖等规定的行为,为了避免投机倒把罪“口袋罪”的模糊性。

违反国家规定是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经营”之所以“非法”,是因为它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特定行业或特定物品的市场准入、专营专卖、特许经营、禁止买卖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一般的无照经营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屡教不改等),才可能升格为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特定行业或物品的“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特许经营”等特别许可规定,而不仅仅是违反了工商登记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可知要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要有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行为,并且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能仅着眼于在形式上是否违反前置性的行政规定,还必须结合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件作进一步的实质判断。

因此“经营”应限定在经营行为需要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益侵害性,而不是随意扩大“经营”一词的涵盖范围——将经营链条上与其直接间接相关的行为或经营链条外与其直接间接相关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行为”,使其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所诟病的“口袋罪”。


     点评人:张少青,建诺律师当当分队团队成员,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