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85期【建诺每日法评】:经营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日期: 2025/07/07
经营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直接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其原理为就个体工商户而言,其财产与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不可分离。个体工商户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实际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融为一体,二者难以区分。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也是合为一体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自然人)就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就是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虽有“户”之名,但其法律人格往往与投资人高度重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由投资者亲自管理,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其投资经营的财产并未分离,故两者在民事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投资人(经营者)最终承受,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也宜作为经营者的责任财产。
点评人:陈社汉,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