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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4期【建诺每日法评】: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字号等经营快递业务,用户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由谁理赔?

日期: 2025/07/03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字号等经营快递业务,用户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由谁理赔?

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点评人:卢春燕,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所高级合伙人,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和简案快办组长,专注刑事、行政法律研究,指导团队办理合同、金融和保险纠纷案件,处理案件纠纷效率高,深得客户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