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30
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否适用协议管辖?
原告梁某玲与被告温某雄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11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梁某玲向其住所地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某雄履行协议。
梅江区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协议,不符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因温某雄的住所地不在梅州市梅江区,该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于是作出(2023)粤1402民初3611号民事裁定,对梁某玲的起诉不予受理。
梁某玲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广东省梅州中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4)粤14民终99号民事裁定,撤销梅江区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梅江区法院立案受理。
综上,本案出现了两种观点:
(1)离婚协议以解除身份关系为核心,财产分割依附于人身关系,不具有独立性。
(2)婚姻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属于纯财产权益纠纷符合协议管辖的法理基础。财产分割条款具有独立性,但需审查是否涉及子女抚养等非纯财产事项。
之所以有争议,主要是因为离婚协议兼具身份关系与财产分割双重属性。根据《民法典》第464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因此,实践中一般身份部分适用家事法,财产部分适用合同法。关于离婚协议管辖的问题,离婚后仅请求履行财产分割条款(如支付补偿款、动产交付),财产范围明确且不涉及身份关系争议(如存款、股权分割),这些可以协议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的是离婚诉讼中同时主张财产分割、涉及子女抚养费、探望权等身份性权利争议或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如不动产确权)。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