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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7期【建诺每日法评】:醉酒后启用“智驾”功能在道路上行驶构成犯罪吗?

日期: 2025/06/26


醉酒后启用智驾功能在道路上行驶构成犯罪吗?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4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迪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汽车,沿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行驶,行至宁波东绕城高速公路时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2时20分许,行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508公里+600米处,追尾碰撞江某驾驶的载货汽车,造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孙某迪送至医院救治,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结果为99毫克/100毫升。经抽血鉴定,孙某迪血液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迪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具有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大件运输未按操作规范的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孙某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罪名和量刑没有异议,辩称其在高速公路上开启汽车驾驶自动化系统,本人没有实施驾驶行为。

法院审理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迪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启动的驾驶自动化系统仅具有驾驶辅助功能,其在驾驶室打瞌睡,怠于监管、控制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规范,事故责任应归咎于驾驶人孙某迪而非驾驶自动化系统,其关于开启驾驶自动化系统后本人没有实施驾驶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孙某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孙某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目前市面上量产使用的为0-2级,仅有驾驶辅助功能,不能代替驾驶员执行驾驶任务驾驶人需要通过一定操作才能启动驾驶辅助相关功能,所以即便驾驶人没有实际操控方向盘,也是一种积极驾驶行为。

《自动化分级》对搭载0级驾驶自动化系统的驾驶员提出的要求是: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监管驾驶自动化系统,并在需要时介入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车辆安全;对搭载1级、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的驾驶员提出的要求是:执行驾驶自动化系统没有执行的其余动态驾驶任务;监管驾驶自动化系统,并在需要时介入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车辆安全;决定是否及何时启用或关闭驾驶自动化系统;在任何时候,可以立即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因此,启动驾驶辅助系统后,驾驶主体并未变更,驾驶人仍掌握车辆控制权,负有保持专注、观察道路交通环境、监管驾驶自动化系统,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若驾驶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人:黄颖琳,毕业于汕头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