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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6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股东以“劳动者”身份索要工资,如何认定?

日期: 2025/06/26


公司股东以“劳动者”身份索要工资,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系被告某公司职工,双方明确约定月工资6000元,但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亦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被告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现起诉要求:1.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25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2. 确认劳动关系自2024311日起解除。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依据,其提交的两月工资表未加盖公章,真实性存疑。原告系公司股东,享受分红,从未发放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李某身份为公司股东及董事,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其次,李某进入公司非经招聘录用程序,而是出资入股并担任董事,参与经营和管理;最后,李某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且其同时担任其他公司高管,表明其与普通劳动者有明显区别。

李某庭审提交的两月工资表,经查未实际发放。公司虽为李某缴纳社保,但仅凭此不足以证实存在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案例来源:鲁法案例[2025]300

裁判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股东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除考虑主体资格、报酬形式外,核心在于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从属性。从属性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若股东非在公司管理指挥下提供有酬劳动,而是为获取更多分红自愿劳动,则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从属性。例如股东自行决定工作、仅参与战略决策而非日常经营,通常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判断从属性的依据常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支付记录、排班表、任务清单、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工作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

实务建议:

股东兼具劳动者身份时,一旦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易激化矛盾并引发股东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为避免此问题,建议公司对提供劳动的股东与普通劳动者同等对待,规范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点评:赵霜霜,法学专业,专注于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