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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3期【建诺每日法评】: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是否需要赔偿车辆施救费

日期: 2025/06/13


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是否需要赔偿车辆施救费

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江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江某车辆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支出拖车费350元。后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拖车费等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的规定,本次事故造成江某涉案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产生拖车费,该费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施救费用损失,因此张某作为全责的侵权人,应全额赔付。最终法院支持江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