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1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存在一定争议,需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是法律分析及实务指引: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反向推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能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司法实践与地方性裁判规则
主流观点:区分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针对达到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待遇情形按劳务关系处理;针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待遇,劳动关系应存续。
例外观点:以年龄为唯一标准。部分地方认为,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待遇,劳动关系均终止,后续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
律师建议:
具体案件需结合地方司法政策及个案证据判断,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收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指令等证明受管理的证据;若因单位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待遇,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并主张劳动关系存续;发生争议时,优先选择司法实践支持劳动关系的地区提起诉讼。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待遇的劳动者,签订《退休返聘协议》,明确劳务关系性质;依法补缴历史社保,减少法律风险。
点评人:张少青,建诺律师当当分队团队成员,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