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6/11
法律咨询公司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等参与案件的行为干扰了诉讼代理秩序,案涉合同无效
案件背景:2021年8月5日,廖某行与某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廖某行在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同年9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法商咨询服务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前期咨询费10000元,后期按实际赔偿费用的15%收取法律服务费。
履约情况:某公司确认其为廖某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并提交了《法商资讯诉讼方案报告书》等材料。同时,某公司将案件转委托给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代理,该律所为廖某行提供了诉讼代理服务。廖某行已向某公司支付37000元。
一审: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鉴于某公司确为廖某行提供了部分服务,但存在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有偿代理民事诉讼业务的行为。判决:认定两份合同无效,判令某公司返还32000元。
二审:1、从合同约定来看,其实质是以获取代理费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而某公司作为普通咨询公司,超出经营范围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代理业务,明显规避法律监管,妨碍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2.服务冲突:某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存在冲突,且律所已就相关服务另行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某公司要求按获赔金额的15%计付综合服务费缺乏依据。3.收费规定:根据《律师法》规定,工伤赔偿中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某公司仍按获赔金额约定风险代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于法有据,维持一审判决。
笔者提示:法律咨询公司在涉及诉讼代理的情形下,最终还是转委托给各律所,不如直接委托律所,直接听取律师的分析与建议,也少了中间商赚差价。
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信贷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各类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