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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1期【建诺每日法评】:双重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 2025/06/10


双重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牛某系A公司员工,社保由A公司缴纳,A公司经营困难,牛某长期在外自谋职业。牛某从20083月开始向B公司提供劳动,B公司每月向牛某发放工资B公司通知牛某办理缴纳社保的手续,20131014牛某向B公司出具《社会保险不愿缴纳申请书》,载明因个人原因,不愿由B公司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因不交保险引起的纠纷或者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故B公司未为牛某缴纳社保。

201796日,牛某在去B公司的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牛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牛某未再向B公司提供劳动,B公司为牛某发放工资至20189月。牛某在另案中要求确认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牛某与B公司20083月至2018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0512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牛某于201796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B公司20201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牛某构成九级伤残。

之后,牛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B公司支付牛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173.13元。B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应由社保缴纳单位即A公司承担责任,遂向法院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仍认定应由B公司向牛某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裁判要旨:

首先,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牛某给B公司出具的《社会保险不愿缴纳申请书》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其次,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牛某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牛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牛某在B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应由B公司B公司办理的工伤保险承担责任。

最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B公司未为牛某缴纳工伤保险的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案例来源:(2022)鲁03民终841号】

律师提醒:

本案清晰展现了双重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的认定规则,对企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的行为实质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面临远高于社保费用的赔偿支出。因此,用人单位对实际用工人员必须依法参保,即使该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或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而面对劳动者“放弃社保”的要求,企业应书面拒绝并依法参保,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