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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3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日期: 2025/06/03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刘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招聘李某从事相关工作,并通过微信安排工作任务、支付报酬。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是刘某以个人名义招聘,工资亦由刘某支付,但李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且其日常接受刘某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具备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最终判决确认李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用工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可依法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1、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经营范围;3、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存在人身管理隶属性;4、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关系和用工主体,避免因用工不规范而引发法律纠纷。



点评人:吴依娜,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具备深厚的行政案件从业经验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