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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2期【建诺每日法评】:劳务关系认定与责任划分的司法实践启示(二)

日期: 2025/06/03


劳务关系认定与责任划分的司法实践启示

一、案情概况

松滋市某公司接到某一维修项目工程,随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彭某并约定工程费用。后彭某雇请付某到施工地点,安排工作内容,在工作中付某受伤,送至医院治疗。付某随后将松滋市某公司及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二、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松滋市某公司与彭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而彭某与付某之间则形成劳务关系。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分析了各方责任。付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因自身违反安全规定,需自行承担25%的损失。彭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40%的责任。松滋市某公司作为分包人,将工程交给无相应资质的彭某,存在选任过错,故应承担35%的责任。

三、实务启示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认定与责任份额。

1. 劳务关系:指提供劳务者按照接受劳务方的要求,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通常处于从属地位,需服从接受劳务方的指挥和监督。劳务内容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且风险通常由接受劳务方承担。

2. 承揽关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可自主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且风险通常由承揽人承担。

3.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的责任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责任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仅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定作人在选任指示过程中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点评人:唐嘉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对公司法、合同及民事纠纷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