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0期【建诺每日法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日期: 2025/06/03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雇佣劳动者,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是强盛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招聘了李某,李某在强盛工程公司从事木工工作,王某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向李某支付报酬。李某在某次工作时不慎受伤,王某将其送医并垫付了医疗费。
后,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以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请求。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自己与强盛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后续申请工伤认定。
【以案说法】
强盛工程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虽以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名义对外雇佣相关人员,但李某从事的工作是为强盛工程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劳动。李某作为普通劳动者,有理由相信王某系代表强盛工程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及支付劳动报酬。若以此认为李某系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则强盛工程公司仅为既得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却无须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行为本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相悖,已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可以认定李某与强盛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人: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高级法律顾问、组长,擅长于企业股权和资产整合、解决复杂法律纠纷,庭审把控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