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29
劳务关系认定与责任划分的司法实践启示(一)
案情概况:2022年某工程施工期间,周某受雇于麻某操作水泥搅拌机,因机器故障检查时发生事故,致左手九级伤残。周某起诉麻某、现场管理人员徐某及发包方某市政园林公司索赔,法院最终认定各方责任比例,为劳务关系纠纷中的过错划分提供了典型参考。
一、劳务关系主体的认定标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与各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法院结合工资发放主体(麻某支付工资)、实际管理情况(麻某直接指示工作)等因素,认定周某与麻某成立个人劳务关系,而与徐某及市政园林公司无直接劳务关系。尽管市政园林公司辩称工程已分包,但因其未能举证,法院仍认定其作为建设单位需承担管理责任。
实务中,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常存争议。劳务关系强调劳务提供过程(如临时性、受用工者管理),而承揽关系注重工作成果交付(如承揽人独立完成)。本案周某仅提供操作劳务且受麻某管理,符合劳务关系特征。
二、劳务受害责任的过错分配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行为:周某作为劳务提供者,其明知机器故障且麻某已要求停工,仍违规操作,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对其损失承担主责;而麻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充分履行现场指导及安全保障义务,仅电话提示存在疏漏,以及市政园林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徐某作为其管理人员未尽监管职责,各自对周某的损失承担次责。
三、实务启示
工程施工领域中,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期间,应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范,接受劳务方需加强现场监督、设备维护及应急培训,施工单位应强化监管,对项目安全负有兜底责任,应通过保险、定期检查等方式防范风险。
点评人:唐嘉一,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法律功底扎实,对公司法、合同及民事纠纷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