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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4期【建诺每日法评】:卖方不开发票,买方能拒付货款么?

日期: 2025/05/26


卖方不开发票,买方能拒付货款么?

【案情简介】

A建筑公司(买受人)与B制造公司(出卖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采购86万元的设备,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卖方应提供等额的发票。

合同签订后,B制造公司按照约定向A建筑公司交付了设备。经双方结算,B制造公司共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价值86万的设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72万,剩余款项为14万。

A建筑公司辩称B制造公司未全额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剩余款项。B制造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支付剩余设备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主给付义务是供货义务,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付款义务。而开发票是以主给付义务为基础的、由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的一种从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B制造公司已经履行了依约供货的主给付义务的情况下,A建筑公司亦应履行向B制造公司支付全部货款的主给付义务,而不应仅仅以未全额开具发票这一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支付,本案最终判决A建筑公司向B制造公司支付剩余的14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以案说法】

开具发票是从给付义务,是低于主给付义务的次级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因此,在对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仅以对方未开具发票这样的从给付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给付义务。若买受人因为对方未开具发票造成自身的损失,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在日常交易中,买卖双方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与付款的先后顺序及违约责任,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结算时开票”),细化开票类型、税率及时间,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