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43期【建诺每日法评】: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日期: 2025/05/26
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是否需要承担赔付责任
2021年10月22日,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查,刘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受让于吴某的应报废而未及时报废的车辆。现陈某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吴某应对刘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车辆报废期满前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切勿私自流通。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司法机关工作经验带来丰富专业说服能力,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贴心提供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