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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7期【建诺每日法评】:总公司与分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

日期: 2025/05/19


总公司与分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遵循分公司独立清偿为原则,总公司补充清偿为例外的原则。

由于分公司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参与诉讼),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4条规定,分支机构债务由法人承担;可先以分支机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补充。以及《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主流司法观点(包括最高法案例)支持分公司优先以自身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总公司补充。


点评人: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