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5/16
影视剧被切条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电视剧《清平乐》在某卫视首播,并在某视频平台同步播出,经授权,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数码有限公司取得了《清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
同年4月16日,该剧热播期间,被告小李在被告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运营的视频网站及APP,上传了150条《清平乐》电视剧的片段,并设置成合集进行传播。每个片段的时长从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
三原告认为,小李的行为吸引大量用户点击观看,在一定程度上对正版剧集的播放造成影响,导致原本在原告相关平台观看正版作品的部分网络用户流失,侵害了三原告对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小李借此获取了大量关注、点赞和分享,可能存在非法收益。故三原告将小李和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由被告小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李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以切条短视频的形式,通过其网络平台账号进行传播,侵害了三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短视频制作者在短视频制作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原创素材,未经授权不可随便使用他人作品,务必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视为创作的前提。切不可为了追求热度、流量而心存侥幸,从而引发侵权的法律风险。
点评人:黄颖琳,毕业于汕头大学,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