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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4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条款的解读(一)

日期: 2025/05/14


《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条款的解读(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法律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新增条文。本条规制的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或其他关联人与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这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或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产生影响,系利益冲突交易的典型形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限制,系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之一。而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对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收入享有归入权。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