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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3期【建诺每日法评】:广东省关于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日期: 2025/05/13


广东省关于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解答》及相关文件,广东省涉港澳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按以下标准划分:

一、级别管辖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深圳、珠海三市的中级法院管辖标的额4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其他地市(如中山、汕头等)中级法院同样管辖标的额4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标的额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广州、深圳、珠海实行集中管辖(见下文)。

二、集中管辖规则

广州市

越秀区法院:集中管辖海珠、荔湾、白云、花都、从化区的四类涉港澳商事案件(担保物权、商事合同、公司/合伙纠纷、金融衍生品纠纷)。

南沙区法院:集中管辖天河、黄埔、番禺、增城区的上述四类案件。

深圳市

前海合作区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涉港澳商事案件。

珠海市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标的额4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其他地市

如中山市,由第一法院(石岐区等)和第二法院(小榄镇等)按辖区划分管辖标的额4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三、特殊案件管辖

海事案件: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标的额50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涉港澳海事海商纠纷。

知识产权、环境公益诉讼等:不适用上述标准,需参照专门司法解释。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